星期六, 11月 12, 2005

在神話時代,以色列的亡國令猶太人相信這是因為他們的信仰敗壞所致,這概念最初應該是由先知以西結所提出,他認為耶路撒冷陷落的原因,是因為猶太人道德淪喪、崇拜偶像所致,這應該可以理解為最初的“罪”。
以西結認為,要重新得到上帝的眷顧,就先要修補與上帝關係,唯一的方法,便是改變過去過份放縱的心態,以後遵守律法和堅信唯一的真神耶和華。
因此,在神話時代來說,以色列的亡國,可說是“罪”的結果,而有天若以色列復國,即是代表人和上帝的關係已經修補,上帝已經寬恕了人。

到了東羅馬時代,“罪”是指所有不信上帝的人,當時特土良(Tertullian)提出的傳殖說(traducianism)興起,由此發展出原罪的概念,從那時開始,人人一生出來都有罪,只有藉著歸順教會,人才能擺脫罪,換言之即是要服從羅馬政府。

自此,“罪”就以『原罪論』為基礎,不斷地發展出各種不同的演繹,直到今時今日,泛基督教不同的派系還依然各自有一套罪觀。

總的來說,從古到今,“罪”的定義,都和當時的當權者的需要有很明顯的直接關係。因此,把“罪”理解為:『權力者用來控制人們的手段。』也不為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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