此節目謬論連篇,單方面的抹黑互聯網下載,一味推銷其大財閥搶錢主義,看到節目中連一個幼稚園學生,也要為自己的畫的圖畫被抄而有追討版權之意,實感悲哀!
版權問題並不是一個是非黑即白的問題,他應該需要正面討論,而不是像香港政府這樣單方面抹黑,完全沒有討論之餘地下,將互聯網下載形容為有如精神病一般,是為一種十分可恥的卑鄙行為
侵權真的是創意障礙?
非也非也,版權和創意可謂風馬牛不相及的兩件事情,版權是一種商業霸權,目的是要把市場壟斷,達到獨享成果的目的。而創意則源自人的需要,目的是為了改善生活,追求更佳的生活質數
而當版權和創意連在一起的時候,就會出現一些單純是為了迎合市場需要而出現的產品,經過了長久的意識形態訓練,人們習慣了用版權作為壟斷市場的手段,創意變成只為市場而發揮,結果沒有市場支持的概念就得不到支持,例如菏李活的電影工業,便完全由市場主導,電影投資者不會對創意有興趣,於是當某一類題材成功時,其他電影投資者都會爭相開拍相似題材的電影,這些電影稱為主流電影,相對的非主流電影,在沒有投資者投資的情況下被打入冷宮
早年的香港的音樂工業,靠著出品大量的改編歌謀利,他們把一些外國的音樂,主要從美國、英國、日本的音樂市場中,找一些已經在當地流行的歌曲,然後填上中文歌詞給歌手唱,當時香港有很多流行樂歌手,都是靠唱改編歌而走紅,唱片公司並靠著賣這些唱片而肚滿腸肥,在這種市場主導下,香港本土的音樂創作卻在長期得不支持的情況下,而導致今時今日香港沒有屬於自己地道的流行音樂,也缺乏創作音樂的人才
由此可見,當版權變成謀利的工具,創意便變成專為市場服務的行屍,創意和版權從來就不掛勾
版權亦是社會進步的障礙
美國初立國時,甚麼都沒有,一個國家需要發展,就要有智識,否則只會成為沒有文化的落後部落,但是,需要知識,就需要書本,當時最多英文書本發行的國家是英國,但英國的書十分昂貴,天佑美國,當時並沒有國際版權法例,英國出版商的書只能在英國受版權法保障利益,美國就這樣把大英百科全書盜版了一百多年。
因為這樣,英國書商開始覺得利益受損,於是和歐洲各國政府在瑞士的波尼爾起草下誕生了一個《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伯爾尼公約》(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),英國,法國,德國等大國家都簽了這份公約,但美國卻拒絕簽署
經過了第一次世界大戰,第二次世界大戰,美國的經濟終於發展起來,到了五十年代,美國已經變成了擁有最多版權的國家了,這時美國才開始意識到,是時候要保障自己的版權了,於是起草了一份《國際版權公約》(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),在各國政府簽署後,就有了我們現在使用的《國際版權公約》
沒有書本就沒有智識,沒有智識國家就沒有發展,從美國的例子可見,版權就是這種發展的障礙
版權法的原教旨主義
近年似乎興起了一種叫做 TC (Trusted Computing)的觀念,TC 就是在版權公司面對壟斷局面有機會被打破的情況之下,而興起的東西
TC (Trusted Computing) 原意是保障小朋友不受不良資訊而影響心智的技術,但落在版權法的原教旨主義者手上,卻變成了限制使用電腦的技術
最近,有電腦發展商推出了一種叫 DRM (Digital Rights Managemen) 的技術,這種技術可以用來限制音樂檔,例如MP3,或影片,例如 AVI 的播放次數,及限制只可使用某些機唱播放。
然而,Yahoo 對發表了對 DRM 的看法:
“DRM 並不能幫助唱片公司、演藝人士或消費者增值,只是幫助了電腦公司,迫使消費者使用指定的軟件及硬件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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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權利就有義務,版權公司除了利用版權謀利,還需要對社會承擔,但現實中,版權法例只給予版權公司權利,版權除了用來壟斷市場之外,似乎看不到任何好處
版權法無疑是已經過時,但在改革版權法的同時,卻令版權法更加倒退,那將會十分不幸
法律應該是用來平衡各方面的利益,而不是專為某一種人或組織、團體而設,在任何和現今的版權法有衝突和灰色地帶的問題,都應該通過正面的公開討論去得出一致的共識,而不應只為了保障某一種組織或集團的利益,而胡作非為,這都不是一個負責任政府應該做的
當我們看到,連一個讀幼稚園的小朋友,畫一張畫被人抄,都要去追討賠償時,也許大家都應該要問一問,這是我們需要的理想世界 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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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則留言:
其實分享與否屬於個人意向,太強調分享似有道得審判之嫌,然而推廣分享觀念還依然值得支持
但我想指出是,政府和版權公司不停指版權法可鼓勵和保障創意是荒謬的,人的文明和智識是建立在前人創意的結果上,因此,創意,特別是科學和文藝創意,是需要通過交流才能進步。
但版權法只是屬於有財力的人所玩的一種法律遊戲,根本不能如政府和版權公司所說般,有鼓勵和保障創意的功能
版權法只是屬於有財力的人所玩的一種法律遊戲,一個版權法不能保障創意的真實例子:
商 標 未 註 冊 張 堅 庭 搶 先
泰 昌 餅 家 險 再 結 業
【 本 報 訊 】 前 港 督 彭 定 康 的 最 愛 、 以 蛋 撻 馳 名 的 泰 昌 餅 家 , 幾 乎 要 再 次 面 臨 結 業 危 機 。
因 業 主 大 幅 加 租 後 曾 一 度 結 業 的 泰 昌 餅 家 , 原 來 多 年 來 從 未 到 公 司 註 冊 處 登 記 商 標; 而 在 泰 昌 還 未 重 新 開 業 時 , 餅 家 的 名 字 及 蛋 撻 、 沙 翁 等 多 款 美 食 , 已 被 表 哥 茶 餐廳 東 主 、 即 藝 人 張 堅 庭 在 不 久 之 前 註 冊 , 幸 而 張 堅 庭 說 只 要 泰 昌 東 主 歐 陽 先 生 願 捐款 予 宣 明 會 , 就 肯 將 公 司 名 稱 物 歸 原 主 , 事 件 才 告 一 段 落 。
要 東 主 捐 錢 宣 明 會
張 堅 庭 昨 日 接 受 本 報 查 詢 時 表 示 , 泰 昌 餅 家 早 前 結 業 時 , 他 曾 想 找 東 主 合 作 , 但 卻找 不 著 。 他 後 來 到 公 司 註 冊 處 查 看 , 發 現 泰 昌 這 個 商 標 原 來 沒 有 登 記 , 他 於 是 馬 上將 店 名 註 冊 , 準 備 有 一 番 作 為 。 後 來 泰 昌 原 東 主 歐 陽 天 閏 找 到 新 的 合 夥 人 , 張 堅 庭曾 問 歐 陽 可 否 供 應 蛋 撻 給 表 哥 茶 餐 廳 , 或 將 泰 昌 蛋 撻 給 他 在 位 於 廣 東 道 的 新 分 店 售賣 三 個 月 , 但 都 被 拒 絕 。
張 堅 庭 說 : 「 因 為 我 係 基 督 徒 , 做 唔 出 拎 住 個 註 冊 同歐 陽 先 生 講 數 。 」 他 最 後 決 定 免 費 將 泰 昌 這 個 公 司 名 稱 物 歸 原 主 , 但 要 歐 陽 天 閏 答應 捐 二 、 三 萬 元 給 宣 明 會 , 後 來 歐 陽 共 捐 了 五 萬 元 , 並 於 本 月 十 九 日 在 表 哥 茶 餐 廳新 舖 舉 行 交 接 儀 式 。 張 堅 庭 笑 言 泰 昌 這 個 商 標 市 值 二 百 萬 元 , 但 今 次 的 解 決 方 法 是一 個 雙 贏 方 案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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